时间:2025-07-01 19:29:27
天博本指南适用于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相关业务使用。
办理层级: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劳务派遣许可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事项: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延续经营审批、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名称审批、劳务派遣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住所审批、劳务派遣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申请审批。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是实缴资本而非认缴资本。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0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 吧、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章程。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如有变更股东事项的,请提供市场局备案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1)新登记注册的公司提供验资报告。(2)企业已成立半年以上的,提供近期财务专项审计报告。(3)公司变更过股东并且原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金的,提供原始验资报告及近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要明确注册资本金200万实缴情况(含出资人身份信息、出资金额、比例、缴纳时间等信息),公司现有资产在200万以上。缺少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企业,在做出3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的承诺后,可采取承诺制审批。企业在达到告知承诺书所列的全部要求后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5.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和购买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缺少此项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做出3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的承诺后,可采取承诺制审批。企业在达到告知承诺书所列的全部要求后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依法制定,制度内包含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专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详见附件1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人社局,查看“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分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详见附件2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人社局,查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的办事指南。
正常经营,年度报告合格,劳动者权利得到保障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且提交3年来的经营情况符合法定要求。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天博。
2.3年来经营情况报告(1份;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等。)
详见附件3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查看“劳务派遣单位延续经营审批”的办事指南。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天博。符合法定条件的天博,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详见附件4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人社局,查看“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名称审批”的办事指南。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详见附件4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人社局,查看“劳务派遣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办事指南。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原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4.拟变更后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详见附件5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人社局,查看“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住所审批”的办事指南。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报告中明确增加注册资本金后实缴的总金额及股东缴纳个人信息及缴纳时间,并提供缴纳凭证)
详见附件6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人社局,查看“劳务派遣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的办事指南。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申请并承诺已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详见附件7或查看“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长春市,在部门服务中选择长春市人社局,查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申请”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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