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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技术合作开发实战指南:合同未约定开发成果报审主体由谁报批?

时间:2024-05-14 09:10:16

  天博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两方合作完成发明创造,如两合作方就合同未约定的义务归属产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如何判断义务主体?例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两合作方一般聚焦于成果研究开发阶段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对于成果研究完成后,谁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可能未作约定,这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各合作方产生纠纷后,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报审的义务主体?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办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合同未约定谁负责向政府部门提交开发成果审批材料的,应认定为开发成果的经营者、所有权人的合同义务。

  1.2013年4月18日,广西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某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州银行)签订《银企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华某公司与某州银行共同合作研究开发行业电子交易平台。2013年7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银企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2.《银企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及《银企专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行业电子交易平台软硬件系统由华某公司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研发,费用由某州银行承担,平台的软硬件设备所有权归某州银行所有。为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及某州银行收回投资,由华某公司向某州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3.2013年7月22日,某州银行、华某公司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广西某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签订了《广西大宗商品(松香)网上交易中心平台开发合同》,对开发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费用的承担、维护服务等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某通公司负责研发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通过调试达到合同要求的验收标准,并于2015年2月在某州银行内部系统完成了交易测试,涉案电子交易平台具备了上线运营的条件。由于法律法规对银行网络系统的保密、安全等特殊要求,该平台上线运营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但各合作方一直未提交审批材料。

  4.2017年3月22日,广西金融工作办公室作出桂金办发[2017]5号《通知》,全区暂停批设新的交易场所,暂停受理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至此,案涉电子交易平台无法上线运营。后双方发生纠纷,华某公司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华某公司与某州银行、某通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交易平台开发合同》,某州银行向华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共1877200元。

  5.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州银行、华某公司订立《交易平台开发合同》的目的是取得具有正常功能的电子交易平台,至于该电子交易平台是否能够通过行政审批并非合同目的,对华某公司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华某公司不服,向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求。

  6.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电子交易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运营该平台获取商业利益,某州银行作为该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软硬件的所有权人,审批材料的提交属于某州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交易平台开发合同》。

  7.被告某州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案涉交易平台的报审义务应由华某公司履行,要求纠正二审判决。

  涉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由谁负责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义务主体?

  一、电子交易平台具备上线运营条件至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期间,相关当事人未向有关部门提交报批手续,致案涉电子交易平台已无法上线运营。

  最高法院查明,华讯公司与柳州银行签订的案涉《银企全面合作框架协议》《银企专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设可提供在线行业现货延迟交易、现货交易、进出口贸易、商品招标交易、商品拍卖交易服务的行业电子交易平台,该平台的软硬件系统由华讯公司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研发,费用由柳州银行承担,平台的软硬件设备所有权归柳州银行所有。为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及柳州银行收回投资,由华讯公司向柳州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之后,柳州银行(甲方)、华讯公司(乙方)、诚通公司(丙方)签订了《广西大宗商品(松香)网上交易中心平台开发合同》,对开发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费用的承担、维护服务等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该合同约定软硬件产品和服务内容。本合同所涉及的丙方应提供的广西大宗商品(松香)网上交易中心的软件系统开发和服务内容详见,以上产品的规格型号及采购金额由甲方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柳州银行、华讯公司建设案涉交易平台的目的是通过运营该平台获取商业利益。

  最高法院认为,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合同签订后,华讯公司依约与柳州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聘请和协助诚通公司完成了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诚通公司负责研发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亦通过调试达到合同要求的验收标准,电子交易平台具备了上线运营的条件。因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网络系统的保密、安全等特殊要求,案涉交易平台上线运营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此后,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暂停批设新的交易场所,暂停受理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电子交易平台具备上线运营条件至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期间,相关当事人未向有关部门提交报批手续,致案涉电子交易平台已无法上线运营。

  二、虽然涉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由谁负责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但柳州银行作为该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软硬件的所有权人,理应由其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即审批材料的提交属于柳州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由谁负责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但柳州银行作为该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软硬件的所有权人天博,理应由其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即审批材料的提交属于柳州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本案事实表明,柳州银行在涉案电子交易平成测试具备上线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作出桂金办发[2017]5号《通知》的两年多时间天博,没有向政府部门提交申请报批手续,柳州银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违约事实致使涉案交易平台系统不能与柳州银行内部系统连接实现上线运营,导致华讯公司通过签订《交易平台开发合同》获取商业利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柳州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华讯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交易平台开发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基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签署的目的及实际履行情况,认为案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案涉交易平台系统不能与柳州银行内部系统连接实现上线运营,柳州银行作为该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软硬件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的义务,继而认定柳州银行未及时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柳州银行主张案涉交易平台的报审义务应由华讯公司履行等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柳州银行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柳州银行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华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73号]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的一般特征,义务内容繁杂、历史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各合作方易发生纠纷。同时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也不同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和开发方大致的义务是确定的,开发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工作、交付符合约定的开发成果,委托方则应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等,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是各方合作完成发明创造,各阶段的权利义务都需各合作方通过合同具体约定。因此,拟定一份完整全面到位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难度非常高,需考虑到方方面面的细节,如提前将未来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都写清楚了,基本可以避免后续争议。

  二、研究开发成果最终的经营者、所有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提前与合作方约定清楚成果报审的义务主体。

  本案之所以会产生争议,是因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案涉交易平台报审义务的履行主体。柳州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的合同义务仅为出资,技术支持、报审手续应当由对方承担,还认为应根据各方的主营业务判断合同归属。因此,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双方不仅应聚焦于研究开发阶段的各方权利义务的确定,还要注意提前协商成果研究完成后,由谁向政府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开发成果最终的经营者、所有权人尤其需要注意这点,否则在产生纠纷后可能会被法院认为自己是报批义务主体。

  李营营律师提示:技术合同本身涉及合同目的拟定、付款节奏设计、合同双方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同工作内容的提前确定、阶段性技术资料交付安排和配套资料文件的设置、技术交付质量的评估确认、违约责任设置、管辖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安排等内容,合同拟定既要考虑技术项目实际情况、研发周期、研发需求,又要考虑合同各方风险控制,综合性极强。可以说,一份高质量的技术合同对于法律技术要求较高,而一份好的合同完全可以合理控制合作各方的风险,将合同风险、技术所有权属争议控制在最前端,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将某一方的诉讼难度、举证难度合理控制。因为技术合同引发的争议解决,更多时候是需要代理律师对技术研发过程和各方履约状态作出精准的分析,而不仅仅合同法相关知识。所以,我们由衷地建议大家在合作之初、争议发生时,委托专业的长期研究技术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处理,以最大程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结果。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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